遗失、污损图书赔偿制度

          

   1. 读者(包括集体借阅负责人,下同)借阅图书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情况,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,加盖印记,以便分清责任。
   2. 读者污损图书(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无封面、无封底)程度较轻尚可流通的,视其损毁程度,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(5至10元)。
   3. 读者剪裁、撕角图书,视同遗失、毁坏图书处理,并进行批评教育。
   4. 读者若丢失所借图书或期刊,可购买同书名、同著者、同版本的图书或期刊抵赔。
   5. 凡是遗失、污损图书赔款的,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赔款后又找回原书的,可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。
   6. 报刊、图书资料具体赔偿办法:
   图书资料: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20倍进行赔偿;1991至1999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10倍进行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。

   报纸、期刊资料:丢失、损毁报纸、期刊,按报纸、期刊当年年价进行赔偿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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